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划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较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总共划分为10个等级。
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级别,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情况轻微损伤。
十级伤残:事故造成的损伤对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交影响轻微,无需任何方式护理。
九级伤残:事故造成的损伤对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交产生影响,无需任何方式护理。
八级伤残:事故造成的损伤对日常生活和社交产生影响,;工作无法持续进行,行动距离受到限制。
七级伤残:事故造成的损伤对日常生活和社交产生严重的影响,长时间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工作的周期需要调节降低。
六级伤残:事故造成的损伤限制日常生活的部分行为,可根据设备等方式辅助进行,丧失对原工作的能力,社交受到限制。
五级伤残:事故造成的损伤限制日常生活的部分行为,需要不定时的监护,进行的工作需要减轻工作量,社交行为受到严重限制。
四级伤残:事故造成的损伤严重限制日常生活的行为能力,行动需要借助辅助力量进行,可工作行业减少,社交能力严重限制。
三级伤残:事故造成的损伤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无法进行室外活动,需要人力护理,可工作行业减少,社交困难。
二级伤残:事故造成的损伤致使日常生活无法离开人力护理,行动能力严重受限,无法进行工作,社交极度困难。
一级伤残:事故造成的损伤致使日常生活无法离开人力护理,否则将出现生命危险,大脑无意思,行动范围限制于床,社交行为完全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一级(100%)伤残程度最重,其他依次递减,每级相差10%,十级最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