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停车修理发生交通事故
2012-03-20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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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日3:30,叶军驾驶某牌照某牌大货车沿某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张俊生驾驶的某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孙生平驾驶某年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张俊生车前,并下车帮助张俊生更换轮胎,叶军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张俊生、孙生平撞到后,又与张俊生的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叶军的车又与孙生平的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张俊生、孙生平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办案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本案中,事故车2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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