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不适合调解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2012-05-29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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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是所有的情形都适合调解的。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采用调解的这种方法或许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也有可能会对本身有不利的影响,但是如果发生以下的几种情形,建议最好不要采用调解的方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4、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二、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收缴非法装置;
(5)、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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