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7月23日,张达驾驶一辆栏板大货车行至某市某路交叉路口时,与梁小花驾驶的一辆轻便摩托车相撞,梁小花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现场勘验后认定:张达与梁小花均有违章行为,二人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在进一步的调查时发现:张达驾驶的栏板大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某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张达与该公司订有营运车辆承包经营协议书。某某公司在2011年6月12日向某某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8万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6月18日至2012年6月17日。2011年9月4日梁小花的继承人向某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法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所投保险为第三者责任险,属商业性的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区别,但本案保险公司仍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1、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法律已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
2、目前某省实际已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
3、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如保险公司以现有第三者责任险不属强制保险为由得以免责,将导致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置的赔偿责任体系不能予以落实,而且将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重大受损。权衡受害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益,无疑应首先保护受害人利益。张达与梁小花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均疏于注意,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重大过错。
根据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张达与梁小花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张达对事故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梁小花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张达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某某公司与张达间营运车辆承包经营协议,其实质是张达将营运车辆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对张达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