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侵权行为有哪些
1、一般侵权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除了以上12种侵权还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有哪些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按侵害对象分
2、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