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维护工发生交通事故,只因是临时工得不到赔偿
8月25日,吴某和黄某正在公路上进行道路维护工作,一辆摩托车突然闯进两人的施工地段,与两人碰撞后逃离事故现场。事故造成吴某因撞击造成的伤势过重当场死亡,黄某重伤,第二天,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吴某和黄某的家属前往道路维护公司要求赔偿事故损失,但该公司以两人并未与道路维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事故损失。同两受害人一起工作的施工人员表明,当时施工路段有安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过往的车辆注意避让,正当他们准备放置第二块警示牌的时候 ,摩托车在撞坏第一块警示牌后,就直接开过来了。虽然他们有阻拦,但是肇事摩托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该道路维护公司负责人称,吴某和黄某只是公司的零时工并不是正式的员工,公司与两名受害人之间还有另一名中间人。受害人家属询问律师后,律师表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两名受害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的,其工程的承包单位需要赔偿受害人损失,即使两受害人与工程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致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参加丧葬必要近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
1、城镇户口:60岁以下:大约309220元;
75岁以上:大约77305元;
2、农村户口:60岁以下:大约103000元;
75岁以上:大约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