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承担
摘要:多辆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各肇事机动车对受害人应该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指的是2辆或2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3条的规定,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致人损害(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或者虽然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是他们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使得同一损害后果发生的,他们就构成共同侵权,要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如下:
一、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2人或2人以上共同侵权使得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如果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各机动车方(赔偿义务人)应该对受害人(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解释》第4条的规定,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不管是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如果能确定造成损害的具体侵权行为人的,由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能够确定实际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1辆或者是数辆机动车的侵权行为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机动车的,由各机动车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造成同一损害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2人或2人以上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得第三人遭受同一损害的,每一个人所作的侵权行为都足够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即全部损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机动车分别(事前没有意思联络)造成同一损害的(损害的性质一致、内容有关联),每一机动车都足以(包括实际上、可能)造成全部损害发生的,机动车各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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