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准许!
【案 由】专利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某,男,1974年10月14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xx村xx号。
被告一: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二:杭州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xx号xx楼。法定代表人:戴某。
原告诉称: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7月7日申请了"一种电连接插接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3月3日取得了该产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920043xxxx)。
上述实用新型产品,由于性能优秀,市场需求巨大,使原告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经调查取证,长期以来,被告一在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被告二存在帮助销售的行为。被告一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等综合实力较强,其侵权行为严重冲击了原告专利产品的销售市场,扰乱了消费者的视线,使原告的专利产品销量大幅下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诉诸贵法院。请依法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所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侵犯原告专利权利(专利号为ZL 2009 2 0043 xxxx)的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被告一店铺中所有侵害原告专利权利的商品信息;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由于调查、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两被告是否涉嫌专利侵权?
【处理结果】
2018年10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胡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法院可予以准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95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