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被行拘,起诉至法院获得赔偿
员工因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被行拘,起诉至法院获得赔偿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女,汉族,住址: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XX休闲会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9年4月15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按摩工作。被告处的所有员工都必须服从被告严格的管理,所有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休息休假、饮食住宿及工资发放都是由被告统一安排。2019年5月15日,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给客户提供服务时,被福田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并被行政拘留5日。原告因为此次被拘留,精神受到很大的刺激,失眠、不知道回家、胸闷、头晕、耳鸣、心情不好,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2019年5月28日,原告到深圳深科安门诊部就诊,经医生诊断确认为应激性障碍症,需要长期药物治疗。
原告因为被告提供的工作内容而遭受到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以至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赔偿,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人民币200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082.8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0000元;
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
5、被告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原、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甲方:深圳市福田区XX休闲会所
乙方:叶某
一、乙方在深圳生活不易,甲方对乙方表示理解,支付给乙方人民币10000元作为帮助。
二、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支付上述款项给乙方,支付方式为汇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三、甲乙双方争议处理完毕,乙方确认与甲方无其他任何争议,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诉求。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七日内,主动向福田区法院撤回起诉。
五、本和解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原告在被告处就职,因为执行被告安排的任务被行政拘留,后原告因为此次被拘留,精神受到很大的刺激,经医生诊断确认为应激性障碍症,需要长期药物治疗,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30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