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调解的案件
2018-06-29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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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之一,对于部分交通事故而言,调解是一种不错的解决纠纷途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当事人也会选择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解决案件。但是,在众多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并非所有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拥有调解的权利,在部分案件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不得主持调解的,那么,这些案件有哪些呢?
在我国,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不得调解案件:
1、因事故现场破坏,致使交通警察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原因且事故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原因的;
2、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
3、事故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名的;
4、事故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事故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的。
在上述情形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并告知其有权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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