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伤病需后续治疗费,要怎么办?
【案由】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等级较高、需要多次治疗的状况下,交通事故后遗症追诉谁,如何通过诉讼手段争取后续治疗费?
【引言】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须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8日15时40分许,司机康某驾驶粤BXXXXX号厢式大货车,沿深圳市某区深山公路从惠阳往坪山方向行驶,途径公路坑梓震雄集团路段时,该车车头正面中右位置与从因施工停在右侧车道的粤BXXXXX号搅拌机车下车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刘某被送往深圳市某区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4月18日出院。
2008年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针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8年9月15日,深圳市某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柒级。同年的9月16日和12月1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刘某伤残情况和安装义眼的更换费用进行鉴定后分别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义眼片更换的费用为3000元/次,每5年一次。
另外,肇事车辆在被告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受害人刘某于2008年12月18日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康某与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被告对交警部门所做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康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T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承保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该车辆所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康某应对原告在上述交强险责任限额外应得赔偿款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的40%。
原告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应按《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包括鉴定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由于原告因车祸导致左眼球破裂,需要安装义眼,其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张合计为27000元(3000元/次×9次,计算至原告70岁)。
【国晖律师点评】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须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中,刘某因左眼球破裂,需要定期更换义眼,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刘某可以在第一次诉讼中一并提出要求被告承担此部分的后续治疗费。
据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请求后续治疗费时,应积极保管好相关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以佐证在诉讼中提出的相关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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