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索赔事宜前,要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索赔方案!
【引言】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除了可以在法院组织下调解,也可以要求交警大队组织调解解决纠纷。当然,无论伤者选择哪种调解,委托律师在场协助是最佳的搭配。
【案件简介】
受害人:周某,男,1962年3月3日生,农村户口,川Y XXXXX驾驶员。
致害人:黄某,桂R XXXXX小客车驾驶员、车主。
2016年2月1日04时15分许,致害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桂R XXXXX小客车在武宣往来宾方向的高速公路上,与驾驶川Y XXXXX号小型客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武宣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广西武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2月1日出院,共住院6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2016年5月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周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营养期90日及护理期60日。
周某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周某要求黄某承担各种损失共计159341.06元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2016年2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武宣大队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1.确认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周某的住院治疗费是由周某支付,但桂R XXXXX车保险公司已在保险限额内核定后支付给周某;
2.后续拆除内固定治疗费8000元由桂R XXXXX车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周某;
3.周某的护理费、误工费等补偿由桂R XXXXX车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周某;
4.保险赔款合计135640元;
5.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得再就此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追究责任。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通过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与致害人黄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其主张的赔偿损失与实际获赔的赔偿款数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处有2点:
1.受害人周某在进行索赔事宜前,懂得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索赔方案。
2.选择在交警大队主持下与致害方进行调解,一方面避免了进入司法程序的繁琐,使索赔的时间大大缩短了;另一方面双方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