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等级伤残案件,受害人不这样做只会吃亏!
【案件简介】
2016年8月15日,邹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惠州沿长深高速公路往河源方向行驶,因采取措施不及,追尾碰撞向同车道由孙某驾驶的小型专用客车(乘载原告),导致原告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博罗县杨桥镇卫生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立即转院至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共住院75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名,骨折愈合后视情况必要时可予拆除内固定,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
2017年2月9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智力进行了鉴定和测试,鉴定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为3个10级,后续治疗费75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诉至博罗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各种损失。
【案件结果】
2017年5月16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车辆赣F 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张某120000元;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车辆赣F 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40067.85元;
3.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因车祸构成了3个10级伤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受害人张某的伤残赔偿指数应计算为13%。(备注:各地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的方法不一样,详情需咨询当地律师。)
最后,受害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获赔了160067.85元。与受害人张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来看,受害人张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值得一提的是,多等级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复杂,索赔难度较大,需要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才能完全掌控处理。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最大化,受害人最好交由专业律师全程处理。
【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