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加工合同纠纷,国晖助原告成功维权达成调解
此案原告是佛山顺德一印刷厂,工作人员前往某金属制品厂房为电器类产品提供刻印内胆水位线加工服务。此后,被告却一致拖欠加工费近10万元。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最终分四期支付全部款项。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印刷厂,投资人:罗某,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一: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负责人:涂某,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二: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合作期间,原告根据两被告要求,由原告自带设备前往被告一厂房为被告的电器类产品提供刻印内胆水位线加工服务。经过双方对账,截至2021年2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91602.1元。原告于2021年2月27日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涂某发送对账单催收剩余加工费91602.1元,被告承认欠款但并未实际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一为被告二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告两被告支付加工费,但两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尚拖欠原告加工费91602.1元未付。
综上,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91602.1元及利息(利息以9160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为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被告剩余多少加工费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印刷厂与被告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确认截止至2021年4月21日,被告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印刷厂印刷加工费91602.1元,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款项由被告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四期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印刷厂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4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24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23602.1元,款项支付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印刷厂指定的银行账号;
二、若被告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按期全部履行,则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终结,若被告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印刷厂有权以被告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逾期利息(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诉讼费418.01元为总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按20%收取即418.0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佛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佛山市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印刷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根据两被告要求,由原告自带设备前往被告一厂房为被告的电器类产品提供刻印内胆水位线加工服务。被告一为被告二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FHMZ01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