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多年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4万元,国晖代理下最终16万调解结案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因离婚协议未约定支付明确数据抚养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241683.12元。被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与原告达成调解,最终一次性支付16万结案。
【案由】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叶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11月17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每半年(6月30日、12月30日)适当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房归女方所有;该房的按揭款由女方承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
离婚14年,原告无数次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看看孩子,但被告铁血冷心,不但分文不付且一次都未看过小孩!原告只能孤苦的一人承担小孩所有开支,既当娘又当爹。又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配合过户南山房产,均遭无故拒绝。原告一人将小孩从孩提之年拉扯成年,个中辛苦,被告不闻不问,原告内心万分难忍,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241683.1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支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被告叶某于2020年7月1日前向原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子从2005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6万元,该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原告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009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