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催促还款不见效,委托国晖律师诉讼解决!
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加工费,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起诉,原告提交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由于该买卖加工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放弃当庭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法院支持国晖律师的全部观点。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告:广东顺德xx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长期合作,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加工模具交付给被告,被告再向原告支付加工费。被告至今仍然拖欠原告加工费28500元,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总是一再拖欠,至今仍未付清。被告没有履行支付加工费的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85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500元加工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829.95元;以28500元加工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1079.4元,逾期利息暂合计为1909.3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欠加工费28500元?
【处理结果】
2020年11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广东顺德xx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8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被告所欠加工费2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19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