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变压器被损毁,维修费由被告承担
【案 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XX工业区XX栋。
被告深圳市XX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综合保税区北片区中海物流园X楼X单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
原告诉称, 2018年4月9日,被告的驾驶人李某驾车,行驶至宝安区燕罗街道牛角路1号路段时,车尾与人行道上的变压器发生碰撞,造成变压器损坏。该变压器由原告管理使用和维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变压器维修费47700元及工人工资27108元和厂房租金5240元,经济损失合计共80048元;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应赔偿的上述经济损失在承保额度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也为提交相应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有义务赔偿原告因变压器损坏造成的间接损失?
【处理结果】
经过双方质证及法院的庭审调查之后,法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8民初173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47700 元;
2.驳回原告深圳市海诚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起诉要求深圳市XX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给予损害赔偿。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付47700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53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