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原告郭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后委托我所刘律师、黄律师代理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为了保护郭某的合法权益,我方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刘律师、黄律师与对方的激烈辩论,最终使郭某获得合理赔偿。
影响受害人赔偿款的数额除了法定的因素外,还有受害人选择处理事故的方式。处理事故的方式不同,赔偿款也有所差异。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往往会涉及诸多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及农转城标准转化的问题,此时若有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必然会使受害人在索赔道路上少走弯路。
2014年9月9日14时10分许,被告一赖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洪湖五街路时,车头右侧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秉承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其中,损害赔偿协议书应载明相关内容,包括调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调解日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等原则,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现在这个社会上什么样的人都有,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起诉判决。但是在这个实践过程当中,会有些人不肯执行法院判决,当事人在遇到老赖的时候往往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交通事故判决后不履行怎么办呢?
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标准的,而不是乱收费。那么,民事案件法院诉讼费用的标准怎么计算的呢
在现在出现交通事故一般来说都是伴随着相应的人身损害或者是财产损失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就是需要相应的主要责任人进行赔偿的。下面由国晖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问题吧
交通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之后,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关于赔偿的相关纠纷。很多时候在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和亲属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这个情况下,究竟要如何用法律程序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合理维护相关的法律权利获得赔偿,成了很多人头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