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计算
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标准的,而不是乱收费。那么,民事案件法院诉讼费用的标准怎么计算的呢?
一、民事诉讼费用计算: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民事诉讼费用计算: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三、民事诉讼费用计算: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民事诉讼费用计算:其他收费规定
1、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2、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7、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8、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9、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10、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1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