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
摘要:由于机动车具有较强的撞击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在赔偿责任划分方面将承担更大的份额。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机动车具有较强的撞击力,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的碰撞,无异于"鸡蛋碰石头"。因此,在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面,机动车将承担更大的份额。
首先,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无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进行赔偿。当然,受害人是自杀或碰瓷的,保险公司免责。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了交强险的限额项目,分别是是死亡伤残项目、医疗费用项目、财产损失项目和无责任限额。即如果事故认定中,非机动车、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无责任的,保险公司仅在无责任限额项目内进行赔付。
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什么情况下适用减轻机动车责任制度,而减轻的幅度又有多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条中给出了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综上,无论是从赔偿责任划分还是机动车减刑幅度适用方面来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更倾向与保护身处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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