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吗 它们的区别在哪?
摘要、从多个方面探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证据材料中的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在种类上是属于鉴定结论呢还是书证?学术上较为倾向于鉴定结论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科学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1)、鉴定结论由具有专业背景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并签名盖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做出。根据《刑诉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处理,检验、鉴定人员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做出检验、鉴定结论,
(2)、鉴定结论只回答技术问题,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针对事故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性等事实,由具有专业交通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判断认定。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专门解决专业性的事实问题,而不是一般的事实认定问题。
(3)、鉴定结论不回答法律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只涉及事故的基本事实情况、事故成因分析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48条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4)、鉴定结论虽然因具有专业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力,但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验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行政性文书,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事故当事人对其有异议的,仍然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诉讼等途径救济,质疑其证明力。
3、交通事故认定与其它鉴定行为存在本质上的。
一、从两者的程序上看,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而鉴定行为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作出的行为。
二、交通事故认定必须由具有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作出,而鉴定行为既可以由司法机关作出也可以由作为科研机构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作出,两个行为的主体完全不同。
三、鉴定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也就是说,鉴定的对象必须是一定的事实,并且是专门性的事实。而交通事故认定是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作出的认定,它的最根本的内容就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各方进行责任上的划分,像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等等,因此作为交通事故认定对象的交通事故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其本身并不能成为鉴定的对象;而在鉴定行为中只是对某个事实的成因、过程、结果作出的科学判断,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作也不能作确定性的陈述。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以后,因为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在实际上就已经被确定了,而且是无法改变的了;而其它鉴定行为则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对不科学、不客观的鉴定予以更正。
综上,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归类为鉴定结论更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