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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016-12-13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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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了解交通事故中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哪些?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方有两方或者两方以上,或机动车以方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则可能存在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存在以下具体情形:

1、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如果多辆机动车共同造成了同一事故后果,或者每一辆机动车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后果;或者在无法区分多辆机动车的事故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均须承担连带责任。

2、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情形的,应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员的重大过失,在交通事故中,体现为雇员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中。

保险公司的连带责任

3、车辆挂靠的情形。

我国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在《最高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挂靠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无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法院判决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4、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5、保险公司的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为了更好地确保受害人的利益,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任一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义务人在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超出自己赔偿份额的责任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这样更能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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