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是责任主体?
出租车作为运输工具之一,其便捷快速的特点往往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出租车一方责任的,谁才是责任主体?乘客作为受害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确保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呢?
首先,乘客与出租车之间存在客运合同。
在履行客运合同期间,乘客须承运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义务,而承运人负有在一定时间内将乘客安全送往指定的地点的义务。在运输过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损害的,属于出租车一方责任的,即出租车作为承运人,未能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定将乘客安全送往指定地点。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并且,在深圳经济特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驾驶员由出租车公司统一管理,因此客运合同的主体是出租车公寓与乘客。据此,乘客可根据违约责任向出租车公司提出损害赔偿。
提出违约责任的优点在于,出租车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可以向受害人(乘客)即时赔偿,但是由于是违约责任的性质,当事人就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其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因出租车驾驶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乘客可直接向出租车驾驶员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乘客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提出侵权诉讼的优点之一。
但不可忽视的是,提出侵权诉讼的话,被告人是出租车驾驶人,这就可能存在找不到出租车驾驶人或出租车驾驶人无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受害人(乘客)的损失只能赔偿一次,所以,乘车人应该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在客运合同和侵权责任之间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