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车祸,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二、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