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依据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者财产的损失都,"找谁索赔"、"怎么索赔"、"损失怎么计算"等等都是受害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其实,交通事故赔偿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这些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又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文来制定的呢?下面国晖律所为您介绍相关的交通事故赔偿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依据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来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二、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各地根据本省统计局公布的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的基数和年限,计算出总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费用标准,是指其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
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三是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费用等。
另外,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还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导致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它是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属于非财产损害的一种。非财产损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等造成的非物质利益及人身利益上的损失。
四、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上诉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均要合理合法,提出的请求赔偿数额并不可漫天要价,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据。如有读者需要相关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欢迎致电国晖律师事务所400-0022-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