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外省做伤残鉴定吗?
摘 要:在进行交通事故伤害伤残鉴定时,选择什么地区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结果存在一定影响。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伤害经过治疗后,如果确认其伤害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中伤残级别的标准,那么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报告,可以作为证据确认其构成伤残。
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赔偿时可主张伤残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伤残受害人往往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伤残确认必须经过鉴定,伤残鉴定中选择鉴定机构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内容。
在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时,虽然统一的参照标准为《评定》相关内容,但是不同地区、不同受害人、不同伤害程度、不同鉴定机构对鉴定仍存在影响:
1、不同地区
对于伤残鉴定,受行政区划、地方法规的影响,地区很可能形成地区标准,对《评定》规定的内容理解不一致,从而影响伤残级别的认定。理论上来说,只要是具有鉴定资质、国家承认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都应当受到尊重,法院应当认可。但从未来鉴定人便于出庭作证的角度,适宜选择那些离受诉法院地近的鉴定机构。
备注:可以选择外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不是最佳选择。
2、不同受害人
受受害人的年龄、体质、自身伤病的影响,同种程度的伤害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级别鉴定意见。
3、不同伤害程度
有的受害人伤害属于“可评可不评、可低评可高评”的情形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不完全一致,有的就高不就低,有的就低不就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为您保驾护航,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https://www.sunlaw-gz.com/及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 查询更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