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12-02-23
来源:国晖小编
1565人已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相关推荐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马上问律师
律师回复动态
2021年最新广东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1-07-23
交通事故中车辆及财物损失赔偿
2011-02-14
2021年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金是多少?有具体的标准吗
2019-06-27
财产保险合同中“简易建筑”的概念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