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对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搜索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相关法律:
(1)、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5)、通过交叉路口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
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6)、非机动车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③、不得醉酒驾驶;
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