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与交强险
在交强险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中,当出现侵权人为多辆机动车,而多个机动车都存在交强险,那么对于损害赔偿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如何确定各自的赔偿比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第3款之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各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当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则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A、B、C为机动车辆,一日。三车辆共同导致事故受害人D受伤,事故受害人因伤抢救无效死亡,且三车对事故都承担过错,后家属要求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损失87万元。那么此时,如果对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如何承担其赔偿。
解析:此时,应由各自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122000元的赔偿数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因损失额额大大多于三公司保险总额,正常情况下,各保险公司都会承担122000元的保险赔偿责任。
二、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受害人A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伤残,伤残赔偿金在内所有损失为人民币30万元,肇事车辆为B、C、D,三车均有交强险,且各自对事故承担2:3:5的责任,受害人无责。那么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如何划分比例。
解析:因为三家公司的保险总额122000×3=366000元,大于30为万损失额,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在2:3:5的比例内对事故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处理资深律师团队,0元打官司,十余年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经验,为您解决一切赔偿难题,请拔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