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商业三者险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该法第六十五条是对责任保险及其赔偿方式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款)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二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四款)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交通事故索赔面临的现实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凡是机动车(包括农用车)不投保交强险,是不能上路的,但有的车主包着侥幸心理,不投保交强险上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的第一反应该是:致害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并要求办案交警帮忙查清楚。
(一)、致害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
如果致害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则承保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先行赔偿,并且是不计比例的。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才由受害人与致害人(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部分,允许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并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受害人。笔者办理的多件案例,保险公司都提出其不直接赔偿给受害人的抗辩,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致害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同时又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俗称商业险)的情形
有的车主为了降低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压力,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又会投保第三者商业险,该险种的责任限额比交强险高很多。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有三点不同:
(1)、责任限额不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全国统一的。不同的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有不同档次,常见有10万、20万、30万、50万等档次。
(2)、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受害人损失,不论致害车辆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责任。
(3)、赔偿范围不同:交强险没有免赔率和免赔额。商业三者险则有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如酒后驾车不赔等。
目前交通事故索赔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是:致害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并需由致害人按比例分担的部分,是否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索赔呢?
在新《保险法》施行前,普遍的观点是:旧《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受害人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而需由法院判决致害人(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后,再由致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新《保险法》施行后,受害人是否能对商业三者险的赔偿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呢?笔者的观点是: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首先,我们先看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除非被保险人已经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赔偿金是不允许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绝大多数车主购买交强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愿支付或者支付一点医疗费后,就把责任推向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主动支付赔偿金,认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便于向上级公司交差,形成了交通事故索赔必须诉到法院才能解决的怪现象。假如车主又购买了商业三者险的,对伤者及其家属更是不闻不问,更别提会自愿赔偿受害人了。这与当下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不无关系。
再次,我们看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表面上看明确了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也理顺了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在赔偿程序上的关系。但是,如此规定造成受害人请求直接赔偿是有条件的,并且是第二位的,在实践中执行起来非常不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甚至会引发讼累。
参与新《保险法》立法工作的指出:"赔偿责任确定",一是包括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二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即受害人达成的,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赔偿协议。(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保险法解读》一书)。因此,要达到"赔偿责任确定"的前提,必须先要有法院判决或达成赔偿协议。在现时期,能就商业三者险达成赔偿协议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只有诉到法院。问题就来了:受害人是仅起诉以被保险人,还是可以在起诉被保险人的同时起诉保险公司?
根据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将引发两个连锁诉讼。第一个诉讼:一旦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必须先起诉被保险人,以拿到判决书确定"赔偿责任"。然后再等被保险人主动付钱或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将钱直接付给受害人。第二个诉讼:在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将钱直接付给受害人时,受害人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起诉保险公司,诉请保险公司根据第一个诉讼的判决结果直接付款。所谓"怠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是以被保险人是否起诉保险公司或申请仲裁为前提的。如此苛刻的条件,对受害人尽快获得赔偿无疑困难重重,费时费力。
笔者曾经办理的两个案件值得参考:一件是2008年12月判决的案件,运输公司的客车将受害人撞死了。这辆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就同时起诉了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被告保险公司答辩同意交强险直接付给原告,不同意商业三者险部分在该案处理,认为不合法。我就当庭征求被告运输公司的意见。被告运输公司同意商业三者险可以直接付给原告。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付给原告。当时《保险法》还没有修订,法官的意识是很超前了。另一件是2009年11月判决的案件,一审开庭时被保险人(车主)同意商业三者险直接付给原告。法院就直接依据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支付给原告。
笔者认为,既然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不能直接付给被保险人,就应该允许受害人在起诉被保险人的同时起诉保险公司,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既减少讼累,也便于执行。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对"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理解。前述两个案件,法院根据被保险人在庭上"同意"的意思表示,视同被保险人已经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是值得赞许的。
三、【怎样写商业三者险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分析,办理交通事故索赔案件时,不应拘泥于法条,对商业三者险部分应该诉请保险公司给予连带赔偿。在草拟《起诉状》时,要注意诉讼请求表达。在此,笔者常用的诉求内容是:"1、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元。2、请求判令被告**(可能包括司机、车主即被保险人)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元,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个请求就是"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的赔偿款。
诚然,不同的法官对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会有不同。就笔者代理的案件,判决结果的表述可谓多种多样,既有判决连带责任的,也有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
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对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有关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对致害人(被保险人)在事故后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或者与保险公司达不成赔偿协议的,受害人可以一并起诉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以体现司法为民、便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