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把握伤残鉴定最佳时机,为索赔做准备!
摘要:车祸致残能否索赔取决于受害人是否把握好伤残鉴定的天时、地利、人和。
车祸致受害人伤残,这无疑是交通事故的悲剧。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请求肇事方承担侵权责任,其中侵权责任包括了因伤致残产生的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赔偿责任。
车祸致残的受害人依法向肇事方主张赔偿权利的,必定会牵涉到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事宜。一般情况下,伤残受害人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肇事方一般不会承认或者相信受害人伤残的事实,也不会向受害人赔偿关于伤残项目的相关费用。因此,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时,可以向医生说明具体情况,咨询医生的意见,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伤残鉴定。那么,问题来了:伤残等级鉴定是不是什么时候在哪里都可以进行呢?
伤残等级鉴定决定的是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直接影响着受害人赔偿款数额的高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它也有一些禁忌,并非什么时候在哪里都可以进行。但是,如果想其发挥较大的作用,那么必须要在伤残等级鉴定的最佳时机里进行。所谓的“最佳时机”,无非是指伤残等级鉴定的天时、地利、人和。在三者均具备的条件下,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可主张的赔偿款。其中:
1. 天时,固然是指进行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一般情况下,最佳的伤残鉴定时间为伤后3到6个月,但由于每个人的身体素质、年龄、受伤程度以及自身恢复程度各有不同,其实际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受害人没把握住最佳鉴定时机,很可能导致伤残级别偏低,甚至根本评不上级别。
2. 地利,自然指的是对受害人最有利的鉴定机构。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的鉴定标准是一样的,但当受害人的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有的鉴定机构就高不就低,有的就低不就高,因此选择鉴定机构需谨慎而为。
3. 人和,当然是指受害人委托律师协助进行伤残鉴定。由于鉴定时间和机构的确定,对评伤残等级的影响很大,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对当地各鉴定机构的情况比较了解,熟悉当地鉴定机构的具体情况,能够为受害人选择最有利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4、申请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从受害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交通事故伤残案件的受害人更适宜委托律师根据其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度定较佳的伤残等级鉴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