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遗嘱有法律效力?患精神分裂症有影响吗?
要确认遗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要看是否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自书遗嘱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该遗书遗嘱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姐把房子留给三弟,四弟却认为遗书无效
这个家庭共有四姐弟,分别是大姐、二弟、三弟、四弟。2013年,大姐去世,留下了涉案房屋和一封遗书,遗书上载明将涉案房子留给三弟,落款处有大姐手写签名,但是其他人却对遗书意见,几兄弟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产生争执。于是,三弟诉至白云法院,要求由其一人继承涉案房屋。
原告三弟请求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继承。我有大姐亲手写的遗书,上面载明大姐将涉案房屋留给他了。被告二弟同意三弟的诉讼请求,确认遗书是大姐亲手写的。可是,被告四弟却辩称不同意三弟的诉讼请求,认为该份遗书无效。因为大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还办理了精神残疾证,其一直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精神极度恍惚状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遗书应无效。
广州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大姐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原告三弟继承。四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嘱确系本人亲笔书写,且是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认为,原告二弟及被告三弟均确认遗嘱是由大姐本人亲笔书写,并提供大姐过往字迹予以佐证,被告四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遗嘱并非出自大姐之手,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确认涉案遗嘱系大姐本人亲笔书写。
大姐虽然于2000年曾因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入院治疗,但自2000年6月出院后至其离世这十几年间未有精神方面异常的证明材料,无证据证实大姐于2013年订立遗嘱时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实其自书遗嘱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大姐回老家之后直至离世前,生活独立自理,2000年之后未见其有精神疾病方面的患病或治疗记录。
遗书上笔迹清晰,书写工整流畅,内容表达完整,符合逻辑,能显示出大姐书写时思维连贯,处理自身事务时思路清晰明了,故该份遗书具有法律效力,大姐名下的房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即由原告三弟一人继承。被告四弟认为遗嘱全部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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