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如何?有哪些注意事项?
近日,河北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小勇是林某的侄子,林某没有子女和配偶,他与小勇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其生养死葬均由小勇负责,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廊坊香河的房产赠与小勇。后来,林某因病去世。
因遗产继承问题,小勇与林某的兄长林甲、林乙发生纠纷。林甲、林乙认为林某没有配偶、子女,作为林某的兄长,是林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林某的房产,而小勇只是林某的侄子,并非林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为此,小勇将林甲和林乙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林某与小勇签订赠与协议,其性质属遗赠扶养协议,且被继承人林某年老多病,小勇一直赡养林某,并在林某去世后支付了丧葬费用。林某去世之前并未立遗嘱,该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系被继承人林某真实意愿的表达。故原告小勇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房屋归原告小勇所有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小勇与案外人林某签订的赠与协议有效。林某名下房产归小勇所有。
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哪个优先?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办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先后顺序,即: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也就是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抚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以上就是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遗赠抚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法院遂依法判决林某名下房产归小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