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摘要】因紧急避险导致的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紧急避险事实上是保护一方合法利益而使第三方合法利益受损,例如机动车驾驶员为避免撞到行人、动物、机动车或障碍物等而紧急变向,进而撞到其他行人或车辆或物体,造成人员和车物的多方损失。具体定义紧急避险,为:为了本人、他人或公共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利益的行为。
一、因紧急避险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现实有危险发生;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交通危险;
3、实际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4、限度条件,紧急避险必须在有必要的限度下进行,不能超过限度而构成不应有的伤害。
对于紧急避险而言,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通常来讲,如果想要认定为紧急避险的话,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如果有任何一条不符合的话,那么行为是不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所以也就可以当做正常的交通事故来处理。
二、紧急避险的三个条件:
1、第一就是当时必须存在着正在发生而且非常具有破坏力的危险行为。该行为可以危害的是本人利益,也可以危害的是第三人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一定要注意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发生过后或者是即将发生的情况都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围。
2、第二个条件是当时必须处于紧急状态,没有任何的其他办法可以逃避危险,而必须要采取当事人采取的这种办法。由于当事人采取的这种办法会造成一定的后果,所以尽量还是不要让这种后果发生的好。如果能有比较和缓的方法,不伤害任何一方利益,就可以解决掉这种紧急情况的话,那么还是倡导大家使用这种比较完美的办法。
3、第三个条件就是,如果必须不得已的采用造成他人或者是自己伤害的办法的话,必须使伤害的值要小于危险可能造成损害的值。也就是平常我们可以理解的,放小保大。 注意这个限度必须是小于等于和大于都不可以,由于紧急避险牺牲的是没有任何责任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该牺牲的利益是不可以超过本身受到危险利益的,否则对于第三人来讲就不公平了。
对于因为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损害是因为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民事责任由引发险情的人负责承担。但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所引发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或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如果紧急避险采取不当或不必要限度的措施从而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害,则该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因此,因紧急避险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可根据以上说明来处理有关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