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如何获得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
摘要:根据《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申请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一、首先,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满足《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可以申请垫付丧葬费的情形: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其中,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
二、其次,当交通事故符合申请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情形的,有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丧葬费的垫付申请不同于抢救费的申请,抢救费的申请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向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受害人亲属在申请垫付丧葬费时还需提供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如果遗体属于无主或无法确认其身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至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在合理期限内审核材料。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丧葬费的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程序是什么
(一)垫付抢救费用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①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②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
1、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①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②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可以追偿吗
根据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文上述第二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有时间限制的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六、垫付抢救费用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