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工作
2012-03-30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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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日,宋某某驾驶某牌号客车,从某城区往某某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8时许,当车行至某区某镇某地左转弯路段时,胡虎正从左往右横穿马路时被宋某某撞倒,致其受伤。事发后,宋某某积极实施抢救并主动向某区公安局报了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胡虎被送往医院抢救,同月4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宋某某负主要责任,胡虎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宋某某已经与胡虎的家人达成协议:宋某某赔偿胡虎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安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同时,其家人对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被害人胡虎死亡,且调查得知被告人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不存在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其具有自首的情节,且事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和被害人亲属进行沟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本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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