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造成交通事故
2012-03-28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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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9日6时01分,谭某某持某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某W-001123号中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经过某国道某县农贸市场门前时,所驾车辆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持某类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相擦,致使赵某某跌下车,电瓶三轮车在失控状态下,又与邻人梁某某所驾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赵某某、梁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梁某某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在院留察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1万元(其中 2000元由谭某某通过交巡警大队直接支付给医院),某县人民医院于同月31日出具病情证明书建议梁某某休息一个月,同年5月30日再次出具病情证明书,建议休息一个月,门诊随诊。
本起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在没有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车,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梁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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