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共同意识造成交通事故也构成共同侵权
2012-03-28
来源:国晖小编
1365人已看过
2011年6月28日6时许,某运输集团驾驶员吴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沿某县A线由东向西行驶,途径某县B线某处,因左打方向躲避前方路侧堆放的石子,驶入路左,遇某运输公司驾驶员赵某驾驶的微型货车两车会车时相撞,事故致客车乘车人郭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某运输集团驾驶员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运输公司驾驶员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无责任。对此,双方都存在分歧。
某律师事务所给出了这样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某律师认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毫无疑问构成共同侵权,二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条还规定了另一种共同侵权的情形,就是条文中"或者"之后的内容,即"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这就是说,二人以上不管有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只要二人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对同一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的受害人郭某的死亡,正是某运输集团驾驶员吴某、某运输公司驾驶员赵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据此,某运输集团、某运输公司对郭某的侵害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马上问律师
律师回复动态
2021年最新广东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1-07-23
交通事故中车辆及财物损失赔偿
2011-02-14
2021年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金是多少?有具体的标准吗
2019-06-27
财产保险合同中“简易建筑”的概念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