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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一死两伤,司机杨某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2-03-22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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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杨某系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戽口村一个体司机,2011年12月2日驾驶鄂Q815XX号货车载柳某某的货运至重庆。同日5时17分,当车行至沪渝高速公路沪渝向1428KM+900M处时,车辆内部零件发生故障,便停在了慢车道内。5时44分,被害人高某某驾驶陕E684XX号货车追尾撞上杨某驾驶的鄂Q815XX号货车,致使高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杨某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货车追尾撞上货车

事发后,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利川大队认定,杨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车辆发生故障需要排除时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报警,且运载的货物长度超出了车厢的栏板,遮挡了车尾的灯光;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杨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交通肇事后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杨某在交通肇事后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及高某某的亲属就经济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杨某赔偿了高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赔偿了杨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赔偿了李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应视为投案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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