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为何“生不如死”?
2012-03-12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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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一看标题似乎过分悲伤了,有话说“生命诚可贵”,为何这样的悲伤呢?但是现实就是这样的残酷,悲伤就应运而生。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怎人纠纷的案件中,最大的赔偿数额莫过于伤残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两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已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并入伤残死亡赔偿金),那么关乎上述的赔偿项目“生死”的因素就是伤者或死者的户口性质,因为非农业户口的赔偿数额要比农业户口的赔偿数额高得多,而笔者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实际不合理且严重违背法律精神的。
这时,会有人提出异议说,《侵权责任法》不是确立了“同命同价”的原则吗?是的,正是这样,才回应了标题的“生不如 死”!不是吗?死了,可以同命同价地赔偿;伤残,却要分户口性质区别对待,难道这样合理吗,公平吗,这符合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之特征吗?在文艺复兴就确立了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但为什么非农业户口的人们就没享受到这些进步思想带来的权利呢?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人们生在、活在现在处于并且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
上述的分歧,有无破解之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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