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应如何赔偿?
摘 要:本文针对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相关阐述。
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伴随着车辆及财物的损坏。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可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及财物损失,由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双方车辆都有保险,车辆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定损理赔,一般争议不大。如需要主张车辆贬损的,可以和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费等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鉴定车辆贬损损失,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但如果财产损失不大,最好双方能协商解决。
一、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及财物损失,分为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赔偿原则以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为主,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为例外。
需注意的是,除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赔偿外,如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停产、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损失不能计算在内。
(一)、直接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受损车辆的维修、施救费用、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的损失,以及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
(二)、间接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的间接财产损失包括经营车辆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和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
二、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有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种。一般情况下,损坏的财产应当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才选择折价赔偿损失。换句话而言,即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首先应当由事故责任人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综上所述,车辆及财物损失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车辆及财物损失=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或设施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
备注:以上财产损失的价值均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