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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可以选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

2012-02-28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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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8日19时30分,阮某驾驶粤****号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新塘东坑三横路路段时,因驾驶不当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倒地受伤。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流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入广东省水电二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3103.40元,其中阮某支付11669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交通事故拾级伤残,原告自付鉴定费700元。原告的被抚养人有父亲李老某,母亲蔡某,两人均年满63周岁,由两个子女抚养;儿子费某,仍需抚养七个月。各项赔偿项目除医疗费外共计93101.47元。

医疗费用超过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

【争议焦点】

医疗费用超过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可否选择在死亡赔偿限额内赔付。

【审理结果】

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护理费175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11666.25元、伤残鉴定费1405元,残疾赔偿金4779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971.4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可以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得到赔偿。

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13103.4元,损失超过保险公司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李某10000元,超出部分由阮某承担,阮某多支付部分8565.6元可在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抵扣。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104272.72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审理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充分考虑了受害人的利益,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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