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撞上摩托车 起诉调解受赞赏
2012-02-28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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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4日8时22分,被告一驾驶号牌为海G81615号轿车在海珠区沿江海大道由北往南驶至江海大道04695号雨水盖对开路面时,遇原告驾驶轻便摩托车沿江海大道由南往北行驶,由于双方避让不及,致使海G81615号轿车车头与原告所驾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对此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穗公交认字【2010】第0904号),作出原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
事发后,受原告丘某某的委托,我所指派律师及律师助理到交警大队调取事故资料得知,肇事车辆海G81615号轿车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某部队。由于该案涉及部队,给办案资料的送达、肇事车辆的保险信息的查询等方面带来了与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不一样的困难。
随后,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资料,我方与肇事司机取得联系后,进一步与该部队取得联系,鉴于该案涉及部队一方,为了尽快地取得赔偿款,我方决定先起诉、后调解的方式,在极短的时间内与部队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判决后执行难的困境,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所采取的办案方式得到了当事人较大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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