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费索赔的注意事项
摘 要:本文针对交通费索赔的注意事项进行相关阐述。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产生用于交通的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向法院起诉时可以主张交通费的赔偿: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2)、受害人及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期间,去相关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来回交通费用;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费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一般情况下,交通费都是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支付。如果受害人在索赔交通费时没有注意以下事项,可能会导致交通费赔偿不予支持或者交通费数额减少的后果:
1、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为标准计算;
2、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产生的交通费(比如租车费、汽油费、高铁费或者软卧费等)以不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过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
3、受害人索赔交通费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票据(比如实际发生的公交车票、出租车票或者火车票)作为索赔交通费的凭证。非法定票据不能作为凭证使用,比如受害人受伤后租用蓝牌车到医院就医,司机为受害人出具的手写收条就不能作为正式票据。
4、交通费用凭证必须与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相吻合,否则认定为与就医时间不吻合,会导致此次费用不予支持赔偿;
5、当事人要获得交通费的赔偿,每次应当向交通服务商索取正式票据并妥善保存。
此外,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读者,本文关于索赔交通费的注意事项只是其中一部分办案心得,在实践中还有很多其他索赔交通费的专业知识以及处理步骤,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索赔适宜委托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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