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时机原则和司法鉴定时间规定
所谓鉴定时机,通俗的说,就是伤后多久可以鉴定。
一般来说,伤情稳定了,就可以鉴定了。通常,普通性损害在伤后3到6个月达到伤情稳定,可以鉴定,而精神性损害在伤后6个月后达到伤情稳定,可以鉴定。但是,由于每个人的伤情不通、年龄不同、体质不同,因此何时伤情稳定,全部因人而异。可见伤情是否稳定是个医学问题,由法医来判断。如果您委托国晖律师的话,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助理跟踪你的伤情恢复情况,及时将你的伤情恢复情况反馈给几个鉴定所,一旦伤情稳定,我们会选择一家对你最有利的鉴定机构,律师助理将会及时陪您一起去鉴定,你委托我们之后只要在家里等通知就可以了,不用考虑什么时候鉴定和选哪家鉴定机构的问题。
有些交警、医生甚至某些非专业的律师会告诉当事人,“要出院后3至6个月才可以鉴定”,或者说,“要取了钢板之后才能鉴定”,这些观点是极其错误的,按照他们的时间去鉴定的话,大多数伤者可能会评不上等级或者只能评上较低的等级,真可谓祸害无穷,但是,由于说这些话的人身份特殊,有些当事人可能会深信不疑,因此,在此我们特意提醒一下,有关案件的法律性问题,您最好咨询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
一、司法鉴定时间规定是多久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司法鉴定拒绝受理的条件
1、委托要求超出本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2、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3、委托鉴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通则规定的。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的选择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怎么选择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权利出现睡眠之争,与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实践操作过程中,应当以治疗终结为准。
2、关于伤残鉴定时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3、关于治疗终结。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否则,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四、交通事故鉴定内容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