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不均,国晖律师协助变更财产分割
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协议有争议,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要求重新变更财产分割协议?国晖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协助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
被告:张某,男。
张某和李某因家庭矛盾不断升级而协议离婚,双方生有一个女孩3岁,房产三套,其中一套100平方米福利房以及70多平方米的两套商品房,2008年购买别克商务车一辆,家庭财产还有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当时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是:女孩归李某抚养,张某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800元;李某分得现金50万元以及一套福利房;其余财产归张某所有。
2011年8月,李某得知张某已经再婚,同时到地产中介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自己分得的一套福利房产价值远远不如那两套商品房,李某心里愤懑不已,觉得张某欺骗自己,故意少分自己财产,李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三套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发现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确实存在不公的现象,法院对三套房产进行评估作价,最后判决李某分得一套福利房,张某再给李某现金人民币80万元,那两套商品房仍归张某所有,张某和李某至此心悦诚服,接受法院的判决。
【国晖婚姻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反悔,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国晖婚姻律师认为,夫妻协议离婚后,常常会发现一方就孩子的抚养费、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反悔的现象。本案李某就是在协议离婚家庭财产分割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反悔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刚好在一年时效内发现财产分割不公的问题并及时诉至法院,这不能不说是李某的幸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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