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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与意外事件

2011-02-06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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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刘某,28岁,无正当的职业,此人好吃懒做,平时都是干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来维持生计,在村里声誉并不好听。平时大家多对他避而远之。于2010年8月12日晚上,刘某吃喝玩乐回家又是没有了。此时正愁着没钱呢,正好看见隔壁家的黄某回家,黄某平时在外地做些小生意,一年也难得回几次家。也正是这样,给了刘某的一个大好机会,到了晚上十一点的时候,正是大家睡的沉的时候,刘某就翻墙爬进黄某家的院子里,看见黄某家门没锁,只是虚掩着,刘某就更方便了,也不用再撬门了。于是刘某潜入黄某家的房间。翻找今天上午黄某提回来的那只钱包,但是找了几分钟就是没找到,当刘某觉的没有希望正要离开的时候,正好去茅房解手的黄某回来了,看见家里有个人从卧室出来,以为是老婆偷人了,也不问清楚是谁,拿起扁担往刘某的头上不停地打。刘某当时被打痛了,于是就大呼自己的名字。并告知,自己和黄某妻子没有任何关系,自己只是想来偷钱的,黄某平时嫉恶如仇,平时最瞧不起偷鸡摸狗的人,黄某不但没有停手反而下手更重了,刘某知道自己这样被打下去,不说会没命,也会打的半死。于是甩脱黄某某直往山上跑,由于自己腿部受了伤,还是被黄某拿住了,黄某说,你还想跑,看老子今天不打死你,由于当时已经是深夜了,黄某没看清楚刘某背后是个大深水沟,正当黄某拿着扁担用力砸下刘某时,刘某经一躲开,反而自己因为用力过猛,摔进深水沟里,刘某没听见动静,于是刘某赶紧唤人来看看,才知道深沟里面没有水,只有一块一块的大石头。经过医院的抢救,黄某因头部受到强烈的撞击,失血过多而治疗无效死亡。

入室盗窃

       对于黄某的死亡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是认为刘某为了紧急避险而导致黄某的死亡;另一种观点认为意外事件。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黄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有三个构成要件: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是指某合法权益正遭受来自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这里强调“合法权益”,是说紧急避险不适用于排除对非法利益遭受的危险。

       (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这一构成要件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而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避免正在遭受的现实危险,不足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

       (3)紧急行为的合理性。即避险行为须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临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一般来讲,人身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利;财产权益的大小可依财产价值的大小加以衡量。

入室盗窃被抓

       我们认为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一个的紧急状况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虽然造成较小权益的损害,但从整体上讲,它是有益于社会统治秩序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刘某从被黄某发生的那一刻一直都是在挨打,并且刘某已经澄清自己和黄某的老婆没有任何的关系,刘某也没有偷到黄某的钱。直到刘某已经出了黄某的家,而且当时已经是身负重伤,但是黄某还是不肯放过刘某,非要把刘某打死为止,当时黄某把刘某追到以个深沟附近,使用扁担用力向刘某砸去,刘某本能的反映肯定是躲避,当时刘某也不知道这深沟有多深,里面是否有水,里面有无石头。结果没把刘某伤到,反而自己把命搭进去了。案中如果当时刘某不及时躲开的话,可能会被黄某的一扁担砸死。然而当时刘某也只能及时地躲开,也找不到更好的办法来保住自己的命。所以只能牺牲黄某来救自己。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黄某的死是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法庭审判

    (1)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3)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具体的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行持反对态度。

    本案中刘某为了躲避黄某的打击,在客观上导致黄某的死亡,是由刘某的行为引起的,与刘某的行为有着因果关系,但是刘某的闪躲并没有想到会导致黄某的死亡结果,当时在这样紧急的情况下,刘某只是想到自己的生命危险,如果当时刘某不闪躲的话,恐怕我只能是牺牲自己了。刘某也想不到自己的一闪躲会导致黄某的死亡,因为当时刘某根据自己的推断深水沟里肯定有水,但是没想到沟里没有水,里面全都是大块的石头。

       基于上述的理由,本人赞成第二中意见,对于黄某的死是个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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