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水福假冒注册商标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某水福,在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任婴儿用品销售公司财务经理期间,伙同公司业务员李某立等人,先后从某某婴儿车厂购进“百鸽”牌婴儿车五千余辆。为使这批婴儿车能销售出去,赵某水福找人伪造福建婴儿车公司已注册的“宝驴”商标标识五千多个,并指派专人往车架上粘贴假商标牌,经过整修装饰,然后推到市场上出售,共非法获利二十万余元。
法律问题
赵某水福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讨论要点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水福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水福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本案中,被告某某婴儿用品销售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水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立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水福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谓商标,是商品生产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他人非注册商标,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有以下特征:!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注册商标首先是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其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的标志。这是注册商标的首要特征。"便于识别性。注册商标是某一厂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同一品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标记,是该商品除品名(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名之外的第二个“我”的代称。经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才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婴儿用品销售公司假冒的是福建婴儿车公司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名牌注册商标“宝驴”,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水福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本案中,婴儿用品销售公司明知自己购进的婴儿车并非“宝驴”牌,而故意印制“宝驴”商标标识,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水福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案中,被告婴儿用品销售公司伪造名牌“宝驴”商标,并将假商标粘贴在自己经销的劣质婴儿车上,以假乱真,冒充出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破坏名牌商品的信誉和商品权益,符合本要件。
综上,婴儿用品销售公司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水福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立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本案中,婴儿用品销售公司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对其判处罚金,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