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变造货币罪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挖补、拼接的方法,用10张壹元面值的人民币变造一张百元面值人民币。采用这种方法,被告人某甲用300张壹元面值人民币,共计变造人民币3000元。在商店购物时,被售货员发觉而被捕归案。
法律问题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讨论要点
变造货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变造货币罪。所谓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以增加货币面值或增大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货币并对之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国家法定货币不能进行损坏,其行为会造成货币面值增大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对真币进行加工,使货币面值增大或币量增多,数额较大的行为。
变造货币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17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挖补、拼接的方法,变造人民币300张,共3000元,可谓数额较大,符合本要件。
综上,张某某已构成变造货币罪。
依我国刑法第17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问题结论
张某某以挖补、拼接的方法,故意变造人民币300张,共计3000元,已构成变造货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