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东北虎皮案例
案情介绍
某年某月间,被告人张某某(43岁)、李某某(48岁)合资购买“洪发4560”号机船一艘。某年月日,张某某依约前往广西与越南走私分子刘某(在逃)会晤。刘某委托张某某偷运珍稀动物皮25张到香港。张某某表示同意。当日,张某某将刘某之托告知李某某,李某某亦表示同意。当日晚9时许,张某某与李某某依约前往深圳湾大酒店会见刘某。经密谋,双方商定交接私货时间、地点。某月某日下午,刘某在广西某海港将4张东北虎皮装在麻袋内,交给张某某和李某某。张某某指使李某某将麻袋藏于机船的夹层暗仓内。随之,两人驾船避开海关监督,非法从某入海口偷运出境。当船行至某岛附近海面时,被当地海关抓获。
法律问题
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所谓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
一、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观要件。
二、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满足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动物保护管理制度。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将东北虎皮偷运出境,既侵犯了动物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本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两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列举了二百五十六种珍贵动物名录。因此上述名录中所列举的野生动物即是本罪走私的对象。所谓“其制品”,就是指上述珍贵动物的标本、皮毛、饰品等制成品,如东北虎皮等。
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东北虎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这是众所周知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明知东北虎皮不能出口而为之,实为故意。
四、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走私出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明知东北虎皮不能出口,而偷运出境,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该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问题结论
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